(2015)南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一×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一×。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诉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一×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一×在担任天津长宽电信城域网服务有限公司××营业厅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销毁天津市宽网科技有限公司与客户订立的《宽带服务入网协议》并伪造新协议,通过少填收款金额的方式截留营业款,共计非法占有公司营业款22262元。经被害公司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17日将被告人王一×传唤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一×已将其非法占有的公司营业款全部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材料,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只云翊陈述,证人刘××、李××、井××、秦××、郝××、王二×、王三×、高××、王四×、王五×、苗××、吴××、张一×、田××、张二×、邢××等人证言,被告人王一×书写的还款承诺书,天津长宽电信城域网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书、宽带服务入网协议、服务体验中心备用金借支管理规定及管理办法、还款证明及谅解书等材料,本案证人的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王一×的身份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一×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营业款共计22262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犯罪金额属数额较大,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一×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依法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王一×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一×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广元人民陪审员 张崇仁人民陪审员 陶永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之圣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