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志有诉江川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有,江川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65号原告张志有,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被告江川,男,汉族,1976年2月出生,住保定市北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有诉被告江川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川银行存款2072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川名下银行存款207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齐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