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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初字第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贺某文、祝某权、祝某桥寻衅滋事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02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文,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杨畅,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贺甲,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祝某权,男,1946年1月6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祝某桥,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贺某翔,曾用名贺某军,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任雪琴,芳草律师事务所律师。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文、贺甲、贺某翔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贺某文、祝某权、祝某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甲、祝某权、祝某桥、被告人贺某文及其辩护人杨畅、被告人贺某翔及其辩护人任雪琴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贺某文、贺甲、贺某翔寻衅滋事罪事实如下:2013年1月20日,被告人贺某文因其侄儿贺某平将啤酒瓶打碎在陈某发轿车周围被普觉镇派出所调查一事,找到陈某发理论,高某忠看见后劝解被告人贺某文过程中,被告人贺某文与高某忠发生冲突,被告人贺某文被高某忠打了一拳。2013年1月21日上午,经松桃苗族自治县普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高某忠当面向被告人贺某文道歉并赔偿医疗费人民币600元。当日17时许,被告人贺甲受到被告人贺某翔的挑拨后当即前往深发公司指挥部办公室找陈某发、高某忠麻烦,并与高某忠发生争吵,被告人贺某文知道后,便组织普觉镇西门坎村豪口组村民贺某翔、贺某全、贺某明等几十名群众前往助威。高某忠见后,也电话联系其儿子高甲前来,高甲到现场后,双方之间吵闹更加激烈,被告人贺甲吵闹着要打高某忠,此时,被告人贺某翔在一旁喊“普觉街上的凶得很打到我们豪口来了,冲进去搞”,受其鼓动下,豪口组村民闹得更凶了,双方冲突更加强烈,过程中,贺某明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高甲砍伤。经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甲所受损伤系重伤。二、被告人贺某文、祝某权、祝某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事实如下:被告人贺某文、祝某桥、祝某权为了达到要政府提高征地补偿的非法目的,以征地补偿低为由多次组织普觉镇豪口组村民阻止施工方施工;被告人贺某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还多次组织豪口组村民前往普觉镇政府食堂哄闹。被告人贺某文、祝某桥、祝某权的上述行为造成深发公司承建的普觉镇西门坎村豪口新区建设项目从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全面停工、普觉政府食堂无法正常开餐,严重扰乱了深发公司的生产秩序和普觉政府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1.2013年9月份,深发公司实施绿化工程时,被告人贺某文、祝某桥、祝某权等人开会商量后,为了达到要政府提高征地补偿的目的,通过阻碍施工的方式,组织30余名豪口组村民阻碍深发公司施工栽树,致使绿化工程无法施工,导致大量树木枯死,给施工方造成严重损失。经松桃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枯死树木价值人民币85600元。2.2013年9月份,深发公司工地上进行架设电线工程时,被告人贺某文、祝某桥、祝某权组织豪口村民前往阻碍施工,致使架设电线杆工程被迫停工。3.2014年1月份,被告人贺某文组织豪口组村民30余名多次以土地被征用了没有饭吃为由,到普觉政府食堂哄闹,导致普觉政府食堂无法正常开餐,被迫停伙,严重影响政府部门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贺某文、贺甲、贺某翔无理闹事、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文、祝某权、祝某桥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在庭审中,被告人贺甲、祝某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贺某文辩称当其知道贺甲去找陈某发和高某忠后,并没有组织过豪口的人去寻衅滋事,其跟着去仅仅是为了把其儿子贺甲拉回家;同时辩称其虽然因土地补偿款过低曾组织过群众开会,但土地征收问题是前因,而且在开会的过程中自己并没有什么过激言论和行为。被告人贺某文的辩护人对于寻衅滋事罪,提出被告人贺某文被高某忠打的事情已经通过政府处理好了,被告人贺某文也是服的,故其主观上没有想过再去找高某忠,并没有无事生非,不存在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即使其喊过豪口的人跟过去看一下,也不能说是组织他人去寻衅滋事;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出被告人贺某文系因土地征收问题才进行阻工,土地征收没有完全达成协议就施工,存在瑕疵,被告人贺某文进行阻工出于无奈;被告人贺某文虽然组织过开会,但通过阻工的方式来争取提高土地补偿款并不是贺某文等人能左右的,是群众决定的;对阻工造成的损失所作的鉴定报告是夸大的、无效的,不应作为被告人贺某文实施阻工行为的情节严重来认定。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贺某文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贺某翔辩称在贺某文被高某忠打后,自己虽然遇见了贺甲,但没有怂恿其寻衅滋事。被告人贺某翔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贺某文、贺甲与贺某翔之间有过纠纷,存在利害关系,其二被告人对被告人贺某翔的不利供述不应采信;提出被告人贺甲的起意是独立完成与贺某翔无关,贺甲中午已到深发公司找过麻烦,已经独立完成,贺某翔是否前往贺甲家中挑拨,这一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时间不吻合;证人廖某花是被害人高甲的母亲,与贺某翔有利害关系,说这个搞字是缺乏真实性,当天是天黑,又是停电的情况下,又是在混乱的情况下,廖某花不能听到一个搞字就认定是贺某翔。就算是听到搞字,贺某翔曾说过不要乱搞,廖某花可能没有听清前面的字而作的虚假证实。被告人祝某权辩称其阻工不是扰乱社会秩序,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耕地不受侵害,其没有喊过其他人参与阻工;阻止栽树没有参与。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月20日,被告人贺某文因其侄儿贺某平在陈某发桥车周围砸啤酒瓶被普觉镇派出所调查后,在找到陈某发的过程中与高某忠发生冲突,并被高某忠打了一拳,第二天经松桃苗族自治县普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高某忠当面向被告人贺某文道歉并赔偿医疗费人民币600元。被告人贺某文的儿子贺甲得知此事后,于当晚前往深发公司指挥部办公室找陈某发、高某忠理论。被告人贺某文得知其儿子贺甲前往深发公司后,便叫上贺某全、贺某明等豪口的群众前往深发公司。高某忠见豪口的群众过来,便打电话叫其儿子高甲过来,当高甲开车过来之后双方吵闹更加激烈,被告人贺甲吵闹着要打高某忠,此时,被告人贺某翔在一旁怂恿群众,豪口组村民在被告人贺某翔的怂恿和鼓动下闹得更凶,双方冲突更加强烈,造成高甲被豪口的人用刀子砍伤,普觉镇政法委书记姜甲被误伤的后果。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贺某文,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贺甲,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贺某翔,曾用名贺某军,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2、证明证实,贺甲、贺某文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3、普觉派出所值班记录证实,有人打电话报警说普觉新街有人闹事及豪口陈某发家有人闹事;普觉派出所全所民警协助松桃县刑侦、治安、特巡警队抓贺某文、贺某翔、贺某明等人。二、证人证言:1、证人邓某菊证言证实,2013年1月21日,豪口组的村民到深发公司闹事的那天晚上我在家带孙女没有去,听人议论高乙被砍伤了。2、证人高乙证言证实,2013年1月21日晚上,听高丙说有人要找自己父亲的麻烦,于是叫高某平开车去深发公司,普觉政府的干部后也来了,怕双方闹事,就把深发公司的卷闸门拉下来,豪口组的人不准把卷闸门拉下来,后来贺某文的儿子就与我父亲发生抓扯,我走过去的时候就被人砍伤了。3、证人祝某和证言证实,2013年1月21日晚上,我与曾某富、祝某伍三人在祝某伍家算账,贺某应就打电话说我们寨子的人在深发公司打架了,叫我快点过去,我就叫曾某富用摩托车送到深发公司,我到深发公司时已经打过了,我看见地上有血迹,我在深发公司站了几分钟就回家了。4、证人贺某明证言证实,2013年1月21日下午6点左右,我刚吃完饭,就听到贺某文在外面喊:你们全部都去深发公司指挥部办公室看哈,我儿子贺甲在那边与人家吵架。我就喊起我弟弟贺某全、堂哥贺某波就和贺某文、何某云(贺某文的老婆)一起去了,到了深发公司,看见贺甲和普觉街上的高某忠争吵,因为之前高某忠打了贺某文,后两人就发生打架,普觉镇政法委书记姜甲就赶来制止,我和贺某波也在帮忙劝架,我看见高某忠打电话给其儿子高乙,说有人要打他,高乙就坐一辆小轿车来了,他们那边来了十五、六个人,后来豪口这边来了五、六十人,姜甲等人看事情不对,就去把卷闸门拉下来,我们这边人不让拉,最后被我们拉开,高乙就冲出来踢人,后来听他说被人砍了一刀,姜甲也着砍了,回去后我才知道是我兄弟贺某全砍的。5、证人贺某全证言证实,2013年1月21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家与哥贺某明吃完饭,就听到贺某文在外面喊:那边搞架麻烦你们全部都去看哈,我就与我哥贺某明、贺某园(乳名)、贺某波和另外三、四个人一起往新街走,到了陈某发的深发公司项目部时已经围了很多的人,当时天快黑了,又停电,我听到项目部那边有人说普觉街上的人带得有东西,不知是贺某文或贺甲讲的,莫要让自己吃亏,我就走回家去,拿了一把砍猪草的菜刀,就往项目部走,看见贺甲和普觉街上的高某忠争吵,因为之前高某忠打了贺某文,后两人就发生打架,普觉镇政法委书记姜甲就赶来制止,我们看见有人把卷闸门拉了下来,我们这边人不让拉,来来回回拉了几次,他们在抬门时我站在“八妹”和贺某波的后面看,突然就被里面的人踢了一脚,当时没有站稳就被一脚踢倒在地,我很冒火,我就把菜刀抽出来朝踢我的人的脸上砍过去,后我就赶紧回家了。6、证人祝某生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豪口组的村民在深发公司打架的事情,我当时不在,后来去的时候人都散了。普觉镇西门坎豪口组贺某文、祝某权、贺某建、贺某双因为豪口二期开发工程征地的补偿问题集资收钱上访,他们几个人为了收钱还组织群众开会。7、证人陈某发证言证实,我在普觉镇搞小城镇豪口新区开发建设项目,2013年1月份,贺某文组织人到公司去闹事,贺某文他们的人把高某忠的儿子砍伤了。8、证人陈某建证言.证实,我在深发房地产公司的打工,担任工程副总一职,2013年1月21日晚,深发公司发生打架事件,高某忠的儿子被人砍伤,姜甲书记被砍伤左手。9、证人杨甲证言证实,2013年1月左右在深发公司办公室,高某鹏(高甲)被贺某翔兄弟用菜刀砍伤的事实。10、证人姜甲证言证实,2013年1月,贺某文组织豪口组的老百姓到陈某发的公司去把高乙砍伤了,我当时在现场劝解,也被豪口组的群众误伤了。11、证人高某忠的证言证实,2013年因贺某文与其妻子来到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普觉办事处闹事与其动手,后经政府的调解和好。在事后第二天,贺某文的儿子从铜仁回来再次帮事端升起。没多久时间,就看见豪口村的村民在马路上站有上百人,向指挥部这边走来,听到有人喊“把陈某发拖出来杀了”,村民一窝蜂冲进来。12、证人廖某花的证言证实,2013年因豪口村的村民闹事导致其儿子高甲被人砍伤,听到贺某翔喊搞。13、证人高某平、高某仙、杨乙、曾某富、高丙、郑某吉等人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的一天晚上,豪口的村民到深发公司闹事,期间将高甲砍伤了。14、证人贺X平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21日,我们寨子里的很多人从我家门前走过,后来我也抱着我大女儿到深发公司去,我到的时候人已经散了。15、证人贺某友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21日,我们豪口的群众在开会的时候,贺某波和祝某召跑过来讲:那边都打架了,你们还在开会?后来我们就到深发公司现场去了,我到深发公司办公室的时候,高甲已经住到医院去了,我只看见姜甲的手在出血。16、证人祝某权的证言证实,有一次贺某文和高某忠闹矛盾,贺某文的儿子就去二期工程指挥部那里,贺某文也喊了好多群众去那里,最后指挥部那边的高甲和政法委姜甲书记被人砍伤。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贺某文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1月20日下午,我到陈某发的办公室问他为什么报警抓我侄子贺某平的时候,被高某忠打了几拳。第二天经过政府调解,高某忠赔偿了我600元。当晚我组织群众开会,我儿媳妇雷某英就来找到我,说贺甲去找陈某发和高某忠了。我就马上赶过去,并看到贺甲和高某忠在陈某发的办公室里互相吼和抓扭,街上的人就准备把卷闸门拉下来,我们豪口的贺某波就顶起门不让拉下来,后来政府的姜甲和杨甲也来了,并把卷闸门拉下来不让两边打起来,但是贺甲还一直想往里面冲,这时贺某翔就喊,“我日他妈,他街上的打到我们豪口来了,冲进去搞。”,豪口的人就往里面冲,我怕我儿子贺甲吃亏,就把他拉出来了。当晚十二点过钟,我被公安机关抓了后才知道高某忠的儿子高甲被砍伤了。2、被告人贺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元月份的一天,我和我老婆带小孩在铜仁地区医院看病,我听说我爸被人打了之后就带着老婆孩子一起回来了。当天晚饭后,我们豪口的人集中开会,后来我就去找陈某发,到了之后因和高某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政府的姜甲书记来了之后就把我拉了出来,当时我们豪口的人也聚集在门口,之后有人喊“冲”,我们豪口的人就往里面冲,听到有人被砍伤了之后大家就散了,后来我才晓得被砍伤的是高某棚。3、被告人贺某翔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1月份的一天,贺甲的父亲被高某忠打了,经过政府调解,高某忠赔偿了贺甲的父亲600元。我碰到贺甲之后,听见祝某生对贺甲说他父亲被打,只赔了600元,卵面子都没得,我也跟着讲是卵面子都没得,要是我父亲被打,我赔他一千块也要打回去,之后我就出去玩去了。后来政府的杨甲打电话给我说我们豪口的人闹事了,我就赶了过去,到了之后我看见很多人聚集在门口,并看见贺甲说要打陈某发,我就在卷闸门外劝贺甲和群众不要乱搞,我听到普觉街上的吼得凶,我就说“他们街上的凶得很,打到我们豪口来,他们要搞我们就和他们搞”。然后后来我就听到高甲被人砍伤了,并看见他用一张毛巾包着伤口。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2013年1月21日松桃苗族自治县普觉镇金丰大道黄政友家住房前贺某文、贺甲、贺某翔寻衅滋事案的现场位置及刑事照片。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吻合,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足以认定。二、被告人贺某文、祝某权、祝某桥因政府征地补偿过低,心生不满。2013年9月份,深发公司在松桃苗族自治县普觉镇西门坎村实施绿化工程时,被告人贺某文、祝某桥、祝某权组织豪口组村民对深发公司施工栽树进行阻扰,致使绿化工程无法施工,导致大量树木枯死,给施工方造成严重损失。经松桃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枯死树木价值人民币85600元;2013年9月份,深发公司在工地上进行架设电线工程时,被告人贺某文、祝某桥、祝某权组织豪口村民前往阻碍施工,致使架设电线杆工程被迫停工;2014年1月份,被告人贺某文组织豪口组村民以土地被征用了没有饭吃为由,到普觉政府食堂哄闹,导致普觉政府食堂无法正常开餐,被迫停伙,严重影响政府部门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贺某文,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祝某权,男,1946年1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522229194601062019,汉族,农民,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普觉镇西门坎村豪口组。祝某桥,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据单证实,黄天利、杨再彬、罗来华与金丰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罗来华支付金丰公司费用。3、绿化工程合同、工程苗木配置单价表证实,绿化工程合同的签订情况及苗木配置单价情况。4、账本证实,被告人贺某文等人集资用于上访等费用的账本登记情况。5、证明证实,贺某文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6、意见书、规划证、批复、请示、确认书、出让方案、报告、承诺函等书证证实,松桃苗族自治县普觉镇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照程序办理各项手续的等事实。7、发放清册、开发合同书、松国用(2007)1049号土地使用证证实,被征地户补偿资金发放及松桃苗族自治县普觉镇人民政府与江口县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普觉镇新区开发建设合同和江口县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取得座落在普觉镇西门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情况。8、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证实,江口县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二、证人证言:1、证人田某成证言证实,2013年8月19日,我与陈某发签订普觉镇绿化工程。由于陈某发之前说要照顾当地人,2013年8月31日进场开工当天,请了一些当地人来下树,本来是几个人,然后陆续来了几十个人。2013年9月1日开始栽树,当地村民来了三十七个人在工地上做工,下午开始有个老头喊我停工,停过一段时间又继续开始,晚上的时候树苗被人弄死了,9月2日,我又拉了松柏到工地,后来一直没有栽下去,留在现场的枯死了,栽好的树也被压倒、摇斜,我到现场查看,被人为破坏干枯的有香樟树170棵,桂花树干枯60棵。2、证人陈某发证言证实,我在普觉镇搞小城镇豪口新区开发建设项目,当地农民多次到我们工地上堵工,造成我公司从2013年8月至今无法开工。我是2012年11月6日与松桃县政府签订普觉镇小城镇综合开发合同,于同年12月28日开工建设。2012年开始征收土地,是按2012年标准,2013年7月6日铜仁市政府出台新标准,提高的标准,当地老百姓要我们按新标准来执行,我们的工程是2013年7月以前征收的,不可能按新的标准执行,老百姓就多次来堵工。我公司多次施工,均遭到贺某文带领的百姓阻拦。3、证人陈某建证言证实,我在深发房地产公司的打工,担任工程副总一职,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9月2日期间,贺某文带着豪口组的村民前来阻工。他们要求按新政策补偿农田款,并且每亩返还100平方米做门面给老百姓,达不到这个条件就不放手,阻碍施工。4、证人杨甲证言证实,豪口组小城镇开发建设是陈某发的深发房地产公司在开发,2013年以贺某文、贺某建、祝某权、祝某桥等人以土地补偿价格过低为由,经常到豪口二期小城镇建设的地方阻挠工程施工,把工地上的绿化的树木破坏,同时不准进场施工车辆倒放沙石。5、证人姚某静证言证实,因为深发房地产公司在豪口组小城镇开发建设涉及到征地补偿问题,豪口组的村民要求按新标准补偿协调不成,于是豪口组群众一直以堵工、挂标语、上访等方式不让施工,所以亮化工程、绿化工程一直得不到施工。豪口组的黄某应在政府食堂强行拿走饭菜,豪口村民也聚众在政府食堂闹事。6、证人姜甲证言证实,深发房地产公司的陈某发到普觉镇豪口搞小城镇开发建设,豪口组的贺某文组织老百姓以补偿低,水沟没有弄好等理由在陈某发的工地上去阻工,我们政府到现场处理过。7、证人邓乙证言证实,金丰房地产公司在普觉镇西门坎村豪口组搞小城镇建设开发,豪口组的群众组织老百姓去为难当时的金丰公司,对金丰公司进行阻工。8、证人陈甲证言证实,王某明为法人的金丰房地产公司进入普觉镇从事小城镇开发一期工程建设时遇到一些阻力,大概在2008年的时候,工地上出现一些老百姓阻工,他们是以工地上修的路以及一些排水沟等工程不合格等理由阻工。9、证人杨某会的证言证实,贵州深发公司要在松桃县普罗镇做工程,我承包了普觉的亮化工程。2013年中秋节前,我开始进场施工,刚开始四、五天,当地豪口组的老人、小孩要到工地上做活路,不能做活路他们就要堵工。10、证人龙甲明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31日,田某成邀请我来普觉玩,田某成在普觉承包绿化工程,由于要照顾当地人,在卸载树木的时候邀请了当地人,本只需十几人就可以解决,最后来了几十人。2013年9月1日我再次随田某成来普觉玩,田某成请了几十人来帮忙栽树,在栽树的过程当中,当地的村民就来阻止工人不准栽树,还把刚栽好的一些樟树和桂花树拔倒。11、证人祝某伍的证言证实,以二期工程征地补偿太低为由,开群众会集资上访的经费,我和贺某文、杨某妹于2014年农历正月去北京上访,上访材料是贺某文写的。12、证人何某云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贺某文去阻工;2013年农历11月27日我和贺某文都去阻工;2013年腊月我们开始到政府食堂吃饭。13、证人贺某明的证言证实,2013年初的时候,贺某文、祝某权、贺某双,祝某桥、贺某昌、贺某金组织收钱用做上访费用;贺某文、廖某妹等召集我们院子群众参与堵工,导致树子、电灯一直都没有弄好;2013年农历11月我看到一些豪口组的人拿着碗筷去政府食堂吃饭,目的是为难政府。14、证人贺某云的证言证实深发房地产公司在豪口搞小城镇建设,我们豪口老百姓经常去工地阻工,还集资上访。组织集资者是贺某文、祝某权、贺某林。期间有两次集资行为,他们是挨家挨户进行收取,他们还制作标语横幅挂在我们寨子上。15、证人杨某妹的证言证实,我们西门坎村豪口组的村民经常去阻工,贺某文喊我们开过会;我们寨子村民到政府食堂去吃过两次饭,还破坏过深发公司的树苗。16、证人贺丙明的证言证实,为了提高土地补偿,贺某文、祝某权等人要每家出钱用作上访,一共收了两次钱。17、证人贺某金的证言证实,贺某文组织我们豪口组去阻工,第一次是2013年8月份,第二次是农历2013年腊月初一,深发公司在豪口工地上栽电线杆,我们寨子很多群众都参加。在第二次阻工的时候有祝某桥。很多群众都去政府食堂吃饭。18、证人邓某云的证言证实,贺某文喊我们去阻工,我们在食堂吃饭的有廖某妹、何某云、梁某英、杨某妹、祝某权、黄某花等二十多人的事实。19、证人梁某生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4日下午3点左右,祝某桥说要包我的车子去贵阳,第二天,除了我和贺某文,其他人被公安带回松桃了。20、证人高某政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左右,我在给深发公司挖栽路灯和栽绿化树苗的地洞。豪口组来了三十多人说要做挖地洞,其中闹的最凶是廖某英和祝某和。第二天,豪口组的人自己不做也不让别人来做,导致苗木枯死。2013年8月29日,豪口组的祝某和、廖某英等三十几人来工地上闹,后来深发公司的陈启健就同意豪口组的人做一天,9月1日,豪口的贺某林以土地没有解决好为由把栽下的树木拔出不准栽,9月2日,贺某文就带豪口人阻工。21、证人贺某建的证言证实,是深发公司来搞开发,豪口的村民觉得土地补偿低了就去阻工。22、证人廖某英的证言证实,贺某文经常带豪口村的村民去深发公司施工场地堵工。23、证人吴某仙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因做工不需要太多的人做,豪口村的村民二十余人来到挖埋电杆的地方闹事。24、证人高某仙的证言证实,贺某文组织豪口院子的村民去深发地产公司工地堵工,导致豪口新区一直都是停工。25证人郑某吉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因绿化公司在防洪堤栽树,西门坎村豪口组的百姓不准栽,把树给拔掉,后一直停工。26、证人贺某林的证言证实,豪口二期工程的土地补偿价格后来从二万多增加到四万多,贺某文、祝某权、祝某桥、贺某金、贺某建等人为了得到新的标准赔偿,组织群众开会实施堵工及集资上访,其中祝某权管钱,祝某桥管账。有一次去工地堵工,我还扯了已经栽好的几根树苗。为了给政府施压,贺某文等人又喊群众去政府食堂吃饭。27、证人梁某英的证言证实,豪口的土地补偿太低,我们要求开发商按照寨英的标准进行补偿,为此,贺某文还组织群众进行堵工和集资上访。28、证人廖某妹的证言证实,豪口的土地补偿比较低,贺某文、祝某权等人多次组织群众开会商量采用堵工的方式让开发商提高土地补偿。2014年3月18日早上,贺某文在院子里喊我们到政府食堂吃饭,我们院子的人听到的都跑去了政府食堂了,其中有何某云、梁某英、祝某权等人。29、证人黄某应的证言证实,自己的土地被挖,很不服气后到政府食堂去吃饭,后来豪口的其他群众也一起到政府食堂吃饭来了。30、证人梁某祥的证言证实,普觉政府食堂是由其负责,2014年元月份的一天黄某应在政府食堂来吼闹田被政府占了,要到政府来吃饭,之后又带着家人来吃,后来豪口的群众也一起跟着来吃,导致食堂无法正常开餐。31、证人刘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元月份的一天黄某应在政府食堂边骂边找饭吃,之后又带着家人来吃,后来豪口的群众也来吃,豪口有些群众说不帮他们把土地补偿问题解决了就一直到政府食堂吃饭,导致食堂无法正常开餐。32、证人梁某菊的证言证实,豪口村的黄某应在政府食堂强行拿走饭菜,后来又和豪口的村民一起到食堂找饭吃,导致食堂无法正常开餐。33、证人韩某香的证言证实,2014年元月份的一天黄某应在政府食堂来吼闹田被政府占了,要到政府来吃饭,之后又带着家人来吃,后来豪口的群众也来政府食堂吃饭,导致食堂无法正常开餐。34、证人刘某银的证言证实,豪口的土地补偿标准太低,贺某文组织豪口的群众进行阻工,要求开发商提高土地补偿标准。2013年9月7日,深发公司在搞绿化、亮化工程,拉了好多电杆准备施工,贺某文、祝某桥、祝某权以及豪口的其他群众不让工人栽电杆,还把电杆抬到一旁。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贺某文的供述证实,2013年1月20日下午,2013年8月,陈某发他们开始搞二期工程绿化栽树,第一天我们豪口的邓某菊、石某仙和另外一个人得活路做,之后就不得活路做了,她们就回来抱怨,我就说你们不得做不晓得阻工啊,后来我们院子里就去了一些人阻工。第三天我们又喊了一些人去工地阻工,不让工地上栽树子,当时有祝某权、贺某林、贺某双、贺某建、祝某和、祝金成等人。豪口的土地补偿标准是按照22080元每亩,寨英的标准是40896元每亩,但其实豪口的补偿标准和寨英的一样,后我们就要求提高补偿标准,如果政府不提高补偿标准,我们就去阻工。我和祝某桥、祝某权等人就在我家开了一次会,商量由每户被征地的人家按一挑面积20元收,用来上访,要求政府按寨英的标准补偿我们,如果政府不同意,我们就一家去一个人进行阻工。后来我们的想法得到了大家的同意,我们就开始收钱。有一次工地上要立电杆,我们就一家去一个进行阻工,导致电杆一直没有栽成。我们后来又收了一次钱,按60元每挑收的,主要用于上访和喊我们豪口的群众到普觉政府食堂吃饭。2013年农历腊月20左右,黄某应因土地被征了,就去政府吃饭,回来了就对我们说他得在政府吃饭了,我就跟大家说豪口被征土地的农户也到政府吃饭去,后来他们去了,得吃不得吃我不知道,我在家里带孙孙。2014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黄某应又说他得到政府吃饭了,而且还拿了饭回来,我就喊了土地被征的群众去政府吃饭,但是政府食堂见到我们来了之后就关门了。我们去政府吃饭是为了向政府施压,让政府提高我们的土地补偿标准。2、被告人祝某权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9月份的时候,豪口的村民要求政府提高土地补偿款,政府不肯。我们在贺某文家或者祝某桥家开过几次会商量阻工的事情,开会的时候主要是贺某文在讲话,我说得不多,只是重复他的话。有次公司在栽树子搞绿化,贺某文就喊群众去阻工,我也去了,我们阻工后不让公司栽树子,闹得最凶和堵工最积极的有贺某文、祝某桥、贺某林等人。有一次工地上准备栽电线杆,贺某文又喊我们按照开会商量的每家去一个人到工地上去阻工,阻工的时候贺某文还和姚镇长发生了矛盾,这次阻工,电线杆也没有栽成。去政府食堂之前,我们都在贺某文家商量,贺某文说黄某应到政府去得饭吃了,我们也到政府吃饭去。我们一共去过政府食堂两次,后来食堂没有正常开餐了。3、被告人祝某桥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豪口的土地补偿标准是按照22080元每亩,寨英的标准是40896元每亩,我们要求提高补偿标准。2013年8、9月份的时候,我们就开会组织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去堵工,不准公司栽树搞绿化工程。有一次工地上在安路灯,我听到有人喊工地上又在施工了,就跟着到工地上去,群众喊了补偿问题没处理好不准开工之后,施工人员就没有再施工了。群众到政府去吃饭的这件事情我知道,但是我没有参与。四、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毁坏树苗是8厘米香樟树170棵,单价320元,总价54400元;5厘米桂花树60棵,单价520元,总价31200元,总共被毁坏合计85600元。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2013年5月松桃苗族自治县普觉镇豪口新区贺某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的现场位置及刑事照片。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吻合,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甲在其父亲贺某文被打一事已处理好之后,仍前往深发公司找陈某发、高某忠麻烦,被告人贺某文得知其儿子贺甲前往深发公司后,组织豪口村民前往深发公司,被告人贺某翔在深发公司现场怂恿豪口群众闹事,导致被害人高甲及普觉政法委书记姜甲被砍伤,三被告人无理闹事、情节恶劣;被告人贺某文、祝某权、祝某桥因认为政府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而不满,心生愤恨,经常组织豪口村民前往施工现场阻止施工,导致当地绿化、亮化工程处于停工状态,造成严重损失;被告人贺某文组织群众到政府食堂起哄闹事,导致政府食堂无法正常开餐。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文、贺甲、贺某翔构成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指控被告人贺某文、祝某权、祝某桥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查,三被告人的行为仅因认为土地补偿标准过低而不满,其主观上只是想通过阻工、到食堂起哄闹事等方式发泄不满情绪,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对此,本院予以更正。在第一起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贺甲前往深发公司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现场积极哄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贺某文、贺某翔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第二起犯罪事实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贺某文积极组织群众开会,主动召集群众阻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祝某权、祝某桥积极响应实施堵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贺某翔、祝某桥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权年事已高,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文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贺某文主观上不具备寻衅滋事的故意,亦没有组织过群众寻衅滋事,经查,被告人贺某文得知贺甲去深发公司后,便纠集贺某全、贺某明等豪口群众前往深发公司,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伤害后果发生,其辩解和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对此,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贺某文的辩护人提出苗木损失的鉴定缺乏依据,应认定无效,经查,苗木损失的鉴定系由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依据系承包绿化工程的证人田某成提供,其来源真实、合法,鉴定结果予以采纳。对此,其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贺某翔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贺某翔没有怂恿被告人贺甲寻衅滋事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贺某翔在深发公司现场没有怂恿豪口村村民闹事,被告人贺某文、贺甲与被告人贺某翔之间发生过纠纷,二被告人的供述中对被告人贺某翔的不利供述不应采信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贺某翔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被告人贺某文、贺甲的供述及证人廖某花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贺某翔怂恿群众闹事的事实,对此,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祝某权辩称其没有参与阻止绿化施工,经查,被告人祝某权、贺某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证人杨甲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均能证实被告人祝某权到场,对此,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贺某文、贺甲、祝某权、祝某桥、贺某翔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均从轻处罚。同时,对被告人祝某权、祝某桥、贺某翔宣告缓刑,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均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某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二、被告人贺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三、被告人祝某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祝某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贺某翔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健生审 判 员  龙通达人民陪审员  何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