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健与杨东升、李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杨东升,李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60-1号原告:张健,男,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杨东升,男,199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骏,男,199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张健与被告杨东升、李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兆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严兆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