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萍与黄家利、张贵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萍,黄家利,张贵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刘萍。被执行人黄家利。被执行人张贵红。申请执行人刘萍与被执行人黄家利、张贵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家利、张贵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萍于2015年3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家利、张贵红支付申请执行人刘萍案款共计20867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黄家利、张贵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对被执行人黄家利在中国农业银行及中国银行的存款共计37900元进行了扣划,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萍;本院于另案中对被执行人黄家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存款113200元进行了扣划,本案分配案款17859.5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萍。另查明,本案于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家利、张贵红所有的房屋,房屋暂无法处置,待保全查封到期后再续行查封。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家利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张贵红的车辆、银行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黄家利、张贵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萍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08670元及相应利息,本次执行到位案款55759.52元,现被执行人黄家利、张贵红尚欠申请执行人刘萍152910.48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黄家利、张贵红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刘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