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谢民一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淮南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季德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德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641号原告:淮南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组织机构代码69570117-9。法定代理人:王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虎,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季德俊,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季德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淮南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大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