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范松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范松林,邓云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7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松林。原审被告:邓云聪。上诉人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管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南部县,上诉人认为,该案不属于劳务合同纠纷,系原审被告邓云聪对被上诉人范松林的个人欠款合同纠纷,据此不能适用合同履行地的理由,而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建南部县辖区内“南部县S101线至永庆通乡公路改建工程”后,范松林在其工地上工作,由此产生的拖欠拖车费用。故本案的纠纷为一般劳务合同纠纷,其合同履行地在南部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孟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