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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行执字第7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蒙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庆民、李慧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庆民,李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蒙行执字第76.77号申请执行人蒙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再成,局长。被执行人王庆民,居民。被执行人李慧敏,居民。申请人蒙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加荣、王吉庆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二案,我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蒙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15日以被执行人未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分别作出蒙计征决字(2014)03744A号、03744B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各缴纳社会抚养费5325元及滞纳金53元,共计10756元。经审查,申请人蒙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蒙计征决字(2014)03744A号、03744B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10月15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征收催告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蒙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蒙计征决字(2014)03744A号、03744B号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执法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蒙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蒙计征决字(2014)03744A号、03744B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蒙计征决字(2014)03744A号、03744B号征收决定书中所规定的义务。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申请费6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宗忠审判员  赵克荣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淑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