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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5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许本进贪污罪、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本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5693号罪犯许本进,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1)腾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本进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以(2011)保中刑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许本进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本院以(2013)昆刑执字第24823号裁定书减刑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五华监狱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四月一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在云南省五华监狱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五华监狱指派监狱警察戴庶国、袁鑫出庭提出减刑建议书;云南省昆明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周志敏、李旭平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许本进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许本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本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主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许本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本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