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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吴浩宝与杨玉中、吴浩仁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浩宝,杨玉中,吴浩仁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526号原告:吴浩宝。委托代理人:付桂松,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玉中。被告:吴浩仁。本院在审理吴浩宝与被告杨玉中、吴浩仁财产返还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