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吴浩宝与杨玉中、吴浩仁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浩宝,杨玉中,吴浩仁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526号原告:吴浩宝。委托代理人:付桂松,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玉中。被告:吴浩仁。本院在审理吴浩宝与被告杨玉中、吴浩仁财产返还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