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00083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无业。2014年8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乙,无业。1996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5年12月13日因犯妨碍公务罪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庆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至淮安市清河区东土大酒店对面,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朱某的邦德电动车电瓶一组;后二人又至淮安市电子市场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杨某丙的捷安特自行车一辆、三角支撑一只、U型锁一只。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233元。2015年2月9日,被告人杨某乙主动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盐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退出全部赃款。另查,被告人杨某乙1996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5年12月13日因犯妨碍公务罪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庭审中亦不表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杨某丙、朱某的陈述,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工作笔录、视频监控截图、发破案经过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乙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罪被处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故意犯罪,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杨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新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瑾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位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