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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迟元兴、张如香等与鞠学海、姜淑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元兴,张如香,鞠学海,姜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迟元兴,男,1947年3月l2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边务乡星马村.申请执行人张如香,汉族住盐山县边务乡星马村,被执行人鞠学海,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边务乡星马村.被执行人姜淑娟,山县边务乡星马村.本院在执行迟元兴、张如香与鞠学海、姜淑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姜淑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淑娟在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马村分社278120099000069976账户上的存款陆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文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中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