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苏艳东与被告国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艳东,国嘉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苏艳东被告国嘉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艳东与被告国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艳东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国嘉权所有的座落在天津市西青区津涞道与遥环路交叉口西南侧和瑞园10-2-1101室楼房(房地证津字第1110210023**号)一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5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艳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国嘉权所有的座落在天津市西青区津涞道与遥环路交叉口西南侧和瑞园10-2-1101室楼房(房地证津字第1110210023**号)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和使用,不准变卖、毁损、抵押,不得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洪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天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