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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科法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淑芝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李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科法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负责人方宝国,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双玉,该信用社职员。被执行人李淑芝,女,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淑芝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以抵押的财产暂无法进行评估拍卖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程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立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