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立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兰春与刘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立字第4号起诉人张兰春,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苗族,籍贯湖南省花垣县。2015年4月2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兰春的起诉状,起诉刘凯要求离婚。经审查,本院查明被起诉人刘凯住所地为贵州省凤冈县沙坝村滩阳组,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白溪村。本院认为,被起诉人刘凯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不在花垣县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春兰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文凯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书记员 王秀英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