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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周某,居民。被告马某甲,驾驶员。委托代理人刘训伟,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春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训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均是再婚,于2008年经被告小姨介绍相识,2008年10月8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女孩马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无法沟通。被告没有尽到做丈夫及做父亲的责任,不付生活费给原告,让原告生活无保障。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被告喜欢打麻将,有时通宵斗地主。2013年秋天,我劝他不要打麻将,他竟然用麻将将我的鼻梁骨打骨折。综上,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马某乙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和债务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婚前经过多次接触,在互相了解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婚后,一家的生活费、购房等费用都是从被告打工收入中支出。被告没有殴打原告,更没有经常打麻将。我们家庭经济虽不富裕,但双方感情很好,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小孩健康成长,请求判决不准予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是再婚,2008年10月8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女孩马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生活琐事偶有矛盾发生。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马某甲经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之间虽因生活琐事偶有矛盾发生,但本院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春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戚丽丽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