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胡庆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庆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45号罪犯胡庆伦,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4日作出(2003)刑复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庆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2月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20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50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1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5年2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胡庆伦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庆伦,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庆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庆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