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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闵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078号原告闵某某,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被告郭某,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闵某某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妙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雪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