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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冯长路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长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037号罪犯冯长路,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二监区服刑。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作出(2007)邻水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长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6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8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2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2年6月23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8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应于2018年7月27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长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4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87分,月均5.5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冯长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长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28日至2017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孟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