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与梁胜源、许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4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负责人:陈耀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文就,该公司客户部经理。被告:梁胜源,男,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许梯,女,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诉被告梁胜源、许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逾期没有按本院作出的《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要求预交本案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简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俊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