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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焦微微与尚连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微微,尚连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20450号原告焦微微,女,1980年5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良,北京王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连香,女,1950年6月18日出生。原告焦微微与被告尚连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微微及委托代理人王良、被告尚连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微微诉称,我是知青子女,1990年回京后与祖父焦连和、叔叔焦会文居住在原宣武区永居西里××号,所居住的房屋为焦连和承租,后该房屋被拆迁,我是被拆迁安置人口。拆迁后我与焦会文被安置在丰台区洋桥西里××号。承租人为焦会文。2005年12月2日,焦会文死亡,同年12月13日,尚连香私自将承租人变更为自己。原告搬出该房后结婚并育有子女,在京无其他住房,只好租房居住。2013年5月28日,我要求回去居住,被告不给开门。故诉至法院要求排除被告阻止原告进入丰台区洋桥西里××号并居住的一切妨碍,被告给付原告大门和南屋钥匙。被告尚连香辩称,原告户口在丰台区洋桥西里××号就说明她在此有居住权没有法律依据。我是焦会文妻子,焦会文死亡后该套房屋变更成由我承租合理合法。原告搬出该套房屋已十余年,现回来居住无法律依据,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0年11月,案外人焦连和承租丰台区西罗园××号房屋(现为丰台区洋桥西里小区××号)。后该套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案外人焦会文。2005年12月13日,该套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尚连香。2013年5月28日,焦微微前往丰台区洋桥西里小区××号要求居住,遭到尚连香拒绝。另查,焦微微原曾在诉争房屋中居住,1999年搬出。在本案审理中,焦微微称丰台区洋桥西里小区××号房屋是拆迁宣武区永居西里××号房屋所得,当时其是被拆迁安置人口,但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户口簿、律师见证书、照片、证明、本院调查、谈话笔录、申请书、通知书、明细表、函、房屋分配契约、房屋分配证、准住证、退住证、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死亡医学证明书、结婚证、周转安置协议书、证人证言、准予迁入证明、迁移证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丰台区洋桥西里小区××号房屋承租人为尚连香,其对该套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焦微微称其原居住于宣武区永居西里××号房屋内,后因拆迁被安置到丰台区洋桥西里小区××号房屋,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系被安置人口,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焦微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焦微微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百春人民陪审员  盛洪芳人民陪审员  郭秀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弘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