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雍亚明与阿克苏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雍亚明,阿克苏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雍亚明,男,汉族,1963年7月25日出生,阿克苏宏翔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郑江学,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礼,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上诉人雍亚明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雍亚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雍亚明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雍亚明负担,本院退回67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卫 宁代理审判员 古丽菲亚代理审判员 吐尔逊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