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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艳与武汉福星惠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万志勇、叶慧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艳,武汉福星惠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万志勇,叶慧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女,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X。委托代理人:童长春,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福星惠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中科油料所内。法定代表人:张咏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宇、别潇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万志勇,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叶慧宏,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艳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福星惠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万志勇、叶慧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艳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13.50元,由刘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斌审 判 员  张文霞代理审判员  丰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丽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