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59号原告苗某,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任志盛,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李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判员 王智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彩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