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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59号原告苗某,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任志盛,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李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判员  王智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彩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