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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长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218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陈春江,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 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刁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