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隆某某与龙某某、舒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贤碧,龙言勋,舒治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384号原告隆贤碧被告龙言勋被告舒治如原告隆贤碧与被告龙言勋、舒治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贤碧的委托代理人白芝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言勋、舒治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隆贤碧诉称,原告经营的成都市武侯区浦氏鞋材经营部与被告经营的成都市武侯区凯恩鞋业有业务往来,经双方于2008年10月13日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8?353元。现被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98?353元;2.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自2008年10月14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4年11月30日的利息为37?03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龙言勋、舒治如未到庭作答辩。原告隆贤碧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被告主体资格证明及成都市武侯区浦氏鞋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都市武侯区凯恩鞋业经营部的工商登记信息;2、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舒治如、龙言勋于1989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本案所涉欠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3、欠条一张,证明成都市武侯区凯恩鞋业经营部欠原告货款98?353元的事实。被告龙言勋、舒治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隆贤碧所举证据放弃质证。对原告隆贤碧所举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隆贤碧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龙言勋、舒治如系夫妻关系。龙言勋系成都市武侯区凯恩鞋业经营部的经营业主,隆贤碧系成都市武侯区浦氏鞋材经营部的经营业主。现原告隆贤碧持欠条,向龙言勋、舒治如主张支付货款,该欠条载明:“今欠到浦氏鞋材8月止货款¥98353.00元,大写玖万捌仟叁佰伍拾叁元正。凯恩鞋业,2008年10月13号”。本院认为,(一)买卖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隆贤碧作为成都市武侯区浦氏鞋材经营部的经营业主已履行了供货义务,龙言勋作为成都市武侯区凯恩鞋业经营部的经营业主则应履行支付货款义务。龙言勋未到庭亦未提供支付货款的凭证,故对隆贤碧要求龙言勋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利息。双方虽未约定付款期限,因龙言勋违约未支付货款,给隆贤碧造成一定的损失,故其要求龙言勋支付自2008年10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舒治如未提交证据证明龙言勋与隆贤碧约定本案货款系龙言勋的个人债务,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与龙言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龙言勋或舒治如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龙言勋或舒治如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对于舒治如在与龙言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原告隆贤碧货款98?353元,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由龙言勋与舒治如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龙言勋、舒治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隆贤碧支付货款98?353元及利息(以98?353元为基数,自2008年10月14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隆贤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6元,由被告龙言勋、舒治如共同承担(此款原告隆贤碧已垫付,被告龙言勋、舒治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隆贤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路振飞人民陪审员 欧阳春人民陪审员 曾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