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伟与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伟,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丁伟,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阜新市人,工人,现住阜新市内蒙古自治县。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治头道街32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琳,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伟诉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己方诉权所作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世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