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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江苏东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市雅臣高分子新型材料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东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雅臣高分子新型材料研究所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东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迁经济开发区姑苏路66号。法定代表人周文彪,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雅臣高分子新型材料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迁经济开发区富民大道**号***号。投资人张训仁,该研究所总经理。上诉人江苏东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雅臣高分子新型材料研究所(以下简称雅臣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东捷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雅臣研究所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捷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捷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400元减半收取26200元,由东捷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韬代理审判员  罗伟明代理审判员  史乃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正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