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714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修建,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马远峰审 判 员 郭纪芳人民陪审员 裴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葛新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