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姚兵与蔡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兵,蔡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662号原告姚兵,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蔡金华,女,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兵诉被告蔡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兵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姚兵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一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