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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执行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华荣与被执行人蔡爱珠、曾仁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华荣,蔡爱珠,曾仁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行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曾华荣,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丁爱香、黄佳佳,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爱珠,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曾仁坤,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蔡爱珠的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华荣与被执行人蔡爱珠、曾仁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岚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房管、车辆登记部门及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蔡爱珠、曾仁坤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曾华荣发出《告知函》,告知其可以在收到《告知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鉴于被执行人蔡爱珠、曾仁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蔡爱珠、曾仁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蔡爱珠、曾仁坤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岚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佘 坚审 判 员  林孟斯代理审判员  叶 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