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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12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