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长兴天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天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0699号原告长兴天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8358326-X。法定代表人曹粉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李斌,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闫良园,组织机构代码70990028-4。被告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福建路洪庙一巷5号,组织机构代码73314677-9。原告长兴天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天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1321元,由原告长兴天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