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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刘XX诉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楼下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楼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刘XX,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楼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汪疃镇楼下村。原告刘XX诉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楼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楼下村委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XX、被告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X诉称,2012年原告为被告施工硬化道路、修桥、抓土方、铲车平整等工程。2013年2月27日、7月14日,原、被告结算时,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494624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分两次共偿还原告200000元,尚欠294624元,被告以无款为由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尚欠的294624元。被告楼下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述施工工程及工程总价款属实,结算清单确系当时村委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但已支付200000元,现村委会仍无能力支付所欠工程款。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3月开始为被告进行硬化村路、砌水沟、包崖子、修桥、抓土方、铲车平整等施工,施工后,双方结算工程款为硬化街面、包崖子等款项为410904元,铲车、抓车款项为83720元,共计494624元。原告并提供了原告及被告楼下村村委会时任村委主任张德彬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予以证实上述工程款项,后被告偿还原告共计200000元。庭审中,被告对上述工程的事实、已支付及尚欠付的款项均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工程结算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工程承包人或劳务分包人无论是否具有资质均有权请求发包方按照或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的价款。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施工,施工后被告就原告施工工程款予以清算、签字确认,并接受使用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验收合格,后被告也支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被告对尚欠付的工程款及数额也无异议,故其应履行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294624元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下村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刘XX294624元工程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鹏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