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胡智亮与雷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雷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胡某某,男。被告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雷某某已将本案欠款全部给原告胡某某自动履行完毕,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许苏红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文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