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金焕与青岛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焕,青岛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860号原告王金焕。委托代理人袁万鹏,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冬,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甲26楼。法定代表人杨天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振义,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焕与被告青岛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5元,减半收取2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书波人民陪审员 吴海龙人民陪审员 刘晓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