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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商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青岛中纤进出口有限公司诉浙江翔威针织有限公司、吴文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纤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翔威针织有限公司,吴文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黄商初字第2104号原告青岛中纤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王奇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均臣,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浙江翔威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吴文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巍、吴志龙,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政,男,汉族,住址浙江省义乌市XXX。委托代理人徐巍、吴志龙,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中纤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翔威针织有限公司、吴文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纤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22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4022元。审 判 长  熊 敏审 判 员  孙维同人民陪审员  傅 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