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商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青岛中纤进出口有限公司诉浙江翔威针织有限公司、吴文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纤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翔威针织有限公司,吴文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黄商初字第2104号原告青岛中纤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王奇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均臣,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浙江翔威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吴文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巍、吴志龙,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政,男,汉族,住址浙江省义乌市XXX。委托代理人徐巍、吴志龙,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中纤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翔威针织有限公司、吴文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纤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22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4022元。审 判 长 熊 敏审 判 员 孙维同人民陪审员 傅 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