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向洪生与蒋仁湘、黄生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洪生,蒋仁湘,黄生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向洪生,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青山,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仁湘,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生菊,女,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洪生与被告蒋仁湘、黄生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洪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向洪生负担。审 判 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