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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向洪生与蒋仁湘、黄生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洪生,蒋仁湘,黄生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向洪生,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青山,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仁湘,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生菊,女,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洪生与被告蒋仁湘、黄生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洪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向洪生负担。审 判 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