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3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魏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魏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314号原告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致民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胡建伟,董事长。被告魏宁,男,汉族,1979年12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小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