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明志与肖翠兰、赵宏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志,肖翠兰,赵宏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刘明志,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肖翠兰,女,56岁,汉族,农民。被告赵宏宇,男,3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志与被告肖翠兰、赵宏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志撤回对被告肖翠兰、赵宏宇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立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