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鑫天龙游泳池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田家府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鑫天龙游泳池,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田家府村民委员会,王官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2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天龙游泳池,经营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田家府村西。投资人王岐华,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正懿,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菊荣,女,1963年2月2日出生,北京鑫天龙游泳池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田家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田家府村。法定代表人王旭,主任。委托代理人肖宝华,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官民,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大军,北京兴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鑫天龙游泳池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田家府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王官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7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75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胡新华代理审判员 沈 放代理审判员 江锦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屈赛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