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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黄玉萍与被告詹志华、詹志敏、黄木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萍,詹志华,詹志敏,黄木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879号原告黄玉萍,女,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郑建铭,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志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詹志敏,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群星,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官维子,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木英,女,汉族,邵武市拿口镇肖坊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萍与被告詹志华、詹志敏、黄木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玉萍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萍撤回对被告詹志华、詹志敏、黄木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玉萍负担。审 判 长 危  艳人民陪审员 曾 炳 祥人民陪审员 朱 荣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申屠聪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