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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崔惠新、刘秋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崔惠新,刘秋凤,无锡市华贸控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1号。负责人张明翱,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崔惠新。被执行人刘秋凤。被执行人无锡市华贸控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655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诉被告崔惠新、刘秋凤、无锡市华贸控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崇商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崔惠新、刘秋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光大银行归还贷款本金174722.44元;并支付期内欠息5667.57元、逾期罚息(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174722.44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以及光大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500元。二、华贸公司对崔惠新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4058元减半收取为2029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599元,由被告崔惠新、刘秋凤、华贸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审理过程中,预查封了崔惠新购买的坐落于无锡锡澄路586号中关村数码广场2-245室的房屋所有权,轮候查封了华贸公司名下坐落于无锡锡澄路586号中关村数码广场381室的房产,光大银行表示其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处理方案,可以暂缓评估、拍卖崔惠新购买的房产。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关于申请执行人称双方正在商谈而表示可以暂缓评估、拍卖查封房产的意见,不违反相关规定,应予准许。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