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翁法执补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孟和与玉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合,玉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补字第17号申请人孟合,男,1977年7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玉双,男,1982年,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孟合申请执行玉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4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玉双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xxxxx中的存款yy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户zzzzz。二、将被执行人玉双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