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周大寿与穆海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寿,穆海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340号原告周大寿,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穆海滨,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寿与被告穆海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