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秦州与李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州,李志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459号原告秦州,男,194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志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州诉被告李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州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州撤回对被告李志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秦州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志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