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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秦州与李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州,李志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459号原告秦州,男,194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志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州诉被告李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州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州撤回对被告李志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秦州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志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