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撤仲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佟福长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佟福长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撤仲字第2号申请人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瑞。委托代理人许阳。被申请人佟福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军。申请人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武威金羊公司)申请撤销嘉峪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嘉仲裁字(2014)第58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武威金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阳、被申请人佟福长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武威金羊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有:1、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系申请人的第一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2、申请人未选任仲裁员,本案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本案签收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的人并不是本案申请人,也不是申请人授权的人。3、仲裁程序中,仲裁人员具有枉法裁决行为。仲裁开庭五天即作出仲裁裁决。据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嘉仲裁字(2014)第58号裁决书。被申请人认为,嘉仲裁字(2014)第58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裁决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下属第一分公司与佟福长于2013年7月6日所签的《道路基础施工劳务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因申请人自认该第一分公司未领取营业执照,故仲裁条款对申请人有效,申请人关于无仲裁条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的仲裁程序中,申请人的第一分公司依法选定了本案仲裁员,申请人也据此委托律师参加了仲裁庭开庭,并未对第一分公司选定的仲裁员提出异议,现申请人提出未选任仲裁员的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主张仲裁员在涉案仲裁中具有枉法裁判行为,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认为,申请人武威金羊公司的申请没有法定事由,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江天人民陪审员 陶 霞人民陪审员 田玉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