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会芹与崔庆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芹,崔庆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068号原告刘会芹,女,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立伟、张超,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庆峰,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胡建森,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松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会芹与被告崔庆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芹撤回对被告崔庆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