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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毕俊与何光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俊,何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06-1号申请执行人:毕俊。被执行人:何光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何光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光荣于2014年12月28日前,按照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何光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光荣有小汽车一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浸犯,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锁定)被执行人何光荣所有的小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何光荣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何光荣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何光荣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害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