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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连生与五孝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孝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700号房6申请执行人刘连生,男,1943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五孝岩,女,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连生与被执行人五孝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7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执行员  李云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 诚 来源:百度“”